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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华西街道党工委议事规则

来源:  发布时间:2021-05-21  分享到:


为进一步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,不断提高决策的民主化、科学化水平,充分发挥街道党工委总揽全局、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、《中国共产党农村基础组织工作条例》、《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》、《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》、《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》等有关规定,制定本规则。

一、议事决策遵循的原则

1.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、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增强“四个意识”,坚定“四个自信”,做到“两个维护不忘初心、牢记使命,始终在思想上、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。

2.坚持解放思想、实事求是、与时俱进,结合街道实际,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,认真执行上级党委的指示和决定,创造性开展工作。

3.坚持立党为公、执政为民的根本宗旨,实行一切为了群众、一切依靠群众、从群众中来、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。

4.坚持民主集中制,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。凡属党工委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,按照“集体领导、民主集中、个别酝酿、会议决定”的原则处理。

5.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。

二、议事决策的范围

党工委集体议事范围,主要为“三重一大”(重大事项决策、重要干部任免、重要项目安排、大额度资金使用)事项。具体包括:

1.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、国家法律法规,上级的重要文件、重要会议精神和重大决策部署,结合街道实际,研究提出贯彻执行的具体意见和工作部署,并检查贯彻落实情况。

2.讨论决定街道经济建设、社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,审议街道经济、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、年度计划、财政预算和其它重大事项。

3.讨论决定街道党的思想、组织、作风、制度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,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工作部署和重大事项。

4.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和干部管理权限及规定程序,研究决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,干部管理权限内干部的推荐、提名、任免以及培训教育、监督等事项;按有关规定决定对党员和干部的表彰和处分。

5.讨论决定街道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问题;讨论研究教育文化、宣传统战、民主法制建设及政治、人民武装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。

6.讨论街道党工委和街道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的重大事项,并作出相应决定;听取下属各单位基层党组织重要工作汇报,并就请示的事项作出决定。

7.研究决定涉及群众利益和有关社会稳定、安全生产、突发性事件等重大问题的处置意见、措施。

8.审议以党工委名义上报的重要请示、报告;讨论决定以党工委名义发布的涉及街道工作的方针、政策性文件;向下属单位党组织下发的重要指示和重要文件。

9.研究决定应由街道党工委决定的其他事项。

三、会议制度

1.街道党工委会议,原则上每月至少召开一次,遇有紧急重要问题需要研究的可随时召开。

2.党工委会议由街道党工委书记召集并主持,街道党工委书记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,由党工委书记依排序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。

3.党工委会议的出席人员为党工委委员,讨论某些重大问题,必要时也可采取党工委扩大会议的方式进行。

4.党工委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党工委委员到会方能举行;讨论干部任免问题应有三分之二党工委委员到会方能举行。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同志,应在会前请假;对会议的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,可在会议召开之前提出。

5.党工委会议实行民主、科学的决策程序。拟由党工委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,分管领导事先要听取方方面面的意见;凡涉及几个科室的事项,应先行协商,一般要求在深入调查研究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、集思广益的基础上提出方案。根据需要,有的事项要提出两个或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。对一些重大事项的决策,要组织相关专家、学者进行分析论证,作出评估,并形成有关材料。凡提交人事方面的议题,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。

6.党工委会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。党工委会议在讨论问题时,党工委委员应充分发表意见。讨论后,由会议主持人集中讨论意见,提出决策意见,提请会议表决。党工委会议对决定事项进行表决时,赞成者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为通过。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。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,分别采取无记名投票、记名投票、举手、口头等方式进行。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,应逐项表决。如对重大问题有不同意见,双方人数接近,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,一般应当暂缓作出表决,待进一步调查研究、交换意见后,提交下一次党工委会议讨论表决。党工委会议形成的决议,党工委委员个人无权改变,必须无条件执行,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允许保留,但在行动上不能有任何反对的表示。党工委委员在讨论重大问题时因故缺席,由街道党工委书记、副书记或委托有关人员事先征求意见,会后通报情况。

7.党工委会议的议题由党工委书记确定,或由书记、副书记及有关党工委委员商量确定。研究决策重大事项的会议不得搞临时动议。

8.凡提交党工委会议讨论的干部,应认真考察,并向党工委会议提交考察材料。会议不搞临时动议。街道管理的干部的推荐、提名、任免和奖惩事项,由党工委书记和有关委员酝酿后提交党工委会议讨论。党工委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:一是党工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,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、推荐、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;二是与会同志认真酝酿讨论;三是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重要问题不清楚的,应该暂缓表决。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,责成有关部门及时查清;四是在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,采取口头表决、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。缺席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,也不另行投票。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,以党工委会议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。

9.对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,来不及召开党工委会议的,街道党工委书记或副书记或党委委员可临时处置,事后应及时向党工委汇报。

10.党工委会议必须作正式记录。应有专人记录,详细记录会议时间、地点、参加人员、主持人、会议议题、每位成员发言的主要观点和明确意见。属于表决的,须注明表决方式,并记录同意、不同意和弃权的票数,或暂缓表决的意见。会议记录须经会议主持人审阅并签字,要有专人保管,并按有关规定存档。查阅党工委会议记录,须经党工委书记同意。

11.对重大事项作出的决定,如需要形成重大事项会议纪要的,按独立序列实行年度编号。除了有特殊保密需要的议题,内容可以从简外,会议纪要须记录议题讨论、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,说明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,明确落实决定的责任及实施监督的办法。重大事项会议纪要除发给党工委委员和有关部门外,还须报县主管部门备案。

12.归档立卷。会议决策的有关材料要立卷归档,并按有关规定保存。归档材料包括会议通知、议题、议案、科学论证材料、会议记录、会议纪要等。

四、决策的纪律、执行和监督

1.党工委会议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组织纪律,在议事中必须讲党性,顾大局,实事求是,公道正派。严禁违反议事程序决定重大事项,违规作出的决定无效。党工委会议要严格执行回避和保密制度。

2.党工委会议决定的事项,各委员必须坚决执行,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抓好落实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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